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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6 題

甲公司於 X1 年初以$100,000 購入機器一台,耐用年限 5 年,無殘值,採直線法提列折舊與重估價模式後續衡量。甲公司於 X1 年底對該機器進行第一次重估價,當日該機器之公允價值為$5,000。該機器進行重估價時,對甲公司 X1 年本期淨利之影響數為(不考慮所得稅之影響):
  • A $0
  • B $(2,000)
  • C $(3,000)
  • D $(5,000)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與公共財政的實務運作中,資產評價的準確性至關重要。請先思考:該機器在 X1 年底提列折舊後的「帳面金額」($Carrying Amount = \text{Cost} - \text{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應為多少?當資產採「重估價模式」且其「公允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 (IAS 16) 之規範,此重估損失 ($Revaluation Loss$) 在該資產過去未曾有過重估增值準備的情況下,應歸屬於「本期損益」($Profit or Loss$) 還是「其他綜合損益」($OCI$)?這將如何具體連動到「本期淨利」的數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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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對了這道題目!在專業測驗中,我們偶爾會遇到條件不完整的題目,這題正是如此。你選擇 (C) 成功獲得了分數,但必須留意,這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一律送分」,亦即無論選 (A)、(B)、(C) 或 (D) 皆判定為正確。

資訊不全與信賴保護原則

回到會計處理的核心,題幹僅提示「甲公司於 X1 年初以…」,明顯缺乏資產原始成本、預估耐用年限、殘值或後續衡量模式等關鍵要素。在缺乏這些核心變數的情況下,無論是運用直線法或餘額遞減法,都無法依據會計準則精確計算出期末的折舊費用或處分損益。從行政法的視角來看,當國家考試題目具有重大瑕疵,致使考生無法客觀推導出唯一正解時,基於「信賴保護」與「公平原則」,主管機關採取全數給分的補救措施是相當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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