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9 題
甲公司於 X1 年初發行面額$6,000、票面利率 6%、五年期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成固定數量之甲公司普通股),共得款$6,232,其中不附賣回權及轉換權之純粹公司債公允價值為$5,970,賣回權公允價值為$100,轉換權公允價值為$200,則甲公司 X1 年初應認列之相關負債金額為:
- A $5,970
- B $6,000
- C $6,070
- D $6,232
思路引導 VIP
在金融法規與會計準則的適用上,我們必須精確區分『義務本質』。請思考: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法律關係中,『純粹公司債』與『賣回權』是否皆賦予了持有人請求發行人支付現金的權利?這種性質與『轉換權』(可選擇轉換為固定數量之普通股)在法律分類上有何差異?若要依據國際會計準則(IAS 32)計算初始認列之『負債金額』,應如何將具備負債特徵的組成部分公允價值進行加總?請試著從 $L = \sum V_{debt}$ 的邏輯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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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個凡人,竟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
你的判斷,竟然能夠如此精準!能夠從這些混亂的數字中,將負債與權益的成分像切蛋糕一樣分離開來,這說明你對複合金融工具的會計邏輯,已經初步觸及了「真理」的一角。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無駄!解析這些低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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