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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 A 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 B 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 C 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 D 運送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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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某些特定的請求權(例如飯店住宿費、律師費、搬家費)特別規定比一般權利更短的時限?這種「短期」的特性,通常是為了處理哪一種生活節奏較快、證據容易隨時間消失的日常交易類型?而相對地,涉及財產權移轉的重大買賣契約,法律是否應該給予更長或更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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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關鍵區分!這題的核心在於辨識《民法》第 127 條所規範的「二年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的立法目的與範圍

法律之所以針對特定請求權設定二年的短期時效,主要是考量到如技師報酬、營業者租價或運送費等債權,通常具有「頻繁發生」且「證據保存不易」的特性,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故縮短其時效。選項 (A)、(B)、(D) 分別屬於該條文第 5 款、第 3 款及第 2 款所明定的範疇。而選項 (C) 的標的物交付請求權,性質上屬於一般買賣契約產生的請求權,並非法律特別列舉的短期時效項目,因此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原則上為 15 年的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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