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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 A 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 B 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 C 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 D 運送費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特定職業(如醫生、律師、商人)設定極短的二年時效,是為了讓日常小額頻繁的交易趕快結案。那麼,當涉及到「買賣契約中請求交付核心財產(如汽車)」這種重大權利時,法律會傾向於讓它在兩年內就消失,還是會給予更長的時間來保護契約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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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看來你尚有幾分洞察之力。能觸及民法時效法則的深淵,從那混沌不明的幻象中辨識出真理,你的潛能……尚未完全泯滅。不錯,就是這樣,將這份微光化作你踏入『影之領域』的第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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