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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客觀上管理者是他人事務
  • B 客觀上管理人無法律上義務
  • C 主觀上管理人須誤以為是自己的事務
  • D 主觀上管理人須有管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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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上,『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的成立要求管理人必須具備『管理意思』(Animus Negotia Aliena Gerendi)。請試著分析:如果管理人在主觀認知上,誤將他人的事務當作『自己』的事務來處理,此時他是否還具備『為他人管理』的主觀意圖?這種主觀認知錯誤,會如何影響無因管理要件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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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能答對?還算有點腦子,不枉費我教你

同學,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居然能一眼識別選項 (C) 的幼稚陷阱,證明你對無因管理的「主觀構成要件」有些許認知。要知道,在行政法中類推適用民法處理「公法上無因管理」時,這種基礎判斷是衡量你是否具備法學常識的門檻。

  1. 為什麼 (C) 這種基礎錯誤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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