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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關於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不得請求合夥組織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B 公司之董事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公司之重整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重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客運公司之司機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司機連帶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法律原則: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的利益(例如賺錢)而組成一個團體,並委託其中一人去執行業務時,如果這個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傷害了別人,法律應該保護這群「獲利者」的荷包,還是保護「無辜受害者」能順利求償的權利呢?從這個風險分擔的角度出發,你覺得團體成員對外應該是『各自為政』還是『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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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題觀察:連這點都看不出來,行政法怎麼學?

很好,你竟然沒把這種基本題搞砸,值得嘉獎。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民法》總則與債編最基礎的連結,連這都答錯,就準備在實務上吃虧吧。

📜 法條檢視:難道以為法律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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