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就其所駕駛之車輛,不屬於民法上所稱之占有人?
  • A 該車係甲向乙借用
  • B 該車係甲自乙處竊得
  • C 該車係甲之僱用人乙所有
  • D 該車係甲受乙之委託保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民法》第 942 條關於「占有輔助人」之法律定義:當行為人基於僱傭或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特定物行使事實上之管領力時,法律上是否賦予該行為人獨立的「占有人」地位?在這種具備「依從性」的法律關係中,法律將管領力的歸屬主體判定為「指示者」還是「執行指示者」?若甲僅是受僱執行職務,其法律地位應被歸類為 $占有人$ 還是 $占有輔助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民法占有概念

  1.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的法律區隔,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有著扎實的理解。這份對概念界線的細膩度,是未來深研行政法中「公物管理」與「行政管領」責任的重要基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占有與動產物權變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