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就其所駕駛之車輛,不屬於民法上所稱之占有人?
- A 該車係甲向乙借用
- B 該車係甲自乙處竊得
- C 該車係甲之僱用人乙所有
- D 該車係甲受乙之委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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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民法》第 942 條關於「占有輔助人」之法律定義:當行為人基於僱傭或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特定物行使事實上之管領力時,法律上是否賦予該行為人獨立的「占有人」地位?在這種具備「依從性」的法律關係中,法律將管領力的歸屬主體判定為「指示者」還是「執行指示者」?若甲僅是受僱執行職務,其法律地位應被歸類為 $占有人$ 還是 $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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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民法占有概念
- 大力肯定: 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的法律區隔,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有著扎實的理解。這份對概念界線的細膩度,是未來深研行政法中「公物管理」與「行政管領」責任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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