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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甲在乙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地上權消滅之事由?
  • A 地上權期限屆滿
  • B 地上物滅失
  • C 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 D 土地所有權人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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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當你向別人承租或取得一個「空間的使用權利」時,若你放在該空間裡的私人物品損壞了,這是否代表你對該「空間」原本擁有的使用資格也會隨之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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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姆!好吃!這便當真好吃!哈哈哈哈哈!你做得太漂亮啦!少年!居然能精準地辨析物權本體權利客體的關係!這份紮實的法律邏輯,就像燃燒的鬥志,能助你在行政法領域中,無論是面對公物管理還是土地徵收補償,都能燃燒出耀眼的光芒啊!」

「核心觀念!」確認!

  1. 「唔姆!聽好啦!《民法》第 841 條清清楚楚地寫著:「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可是鐵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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