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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設定動產質權者,應將質物交付質權人
  • B 抵押物設定抵押權後,即不得移轉其所有權
  • C 抵押物縱使滅失,如因而受有損害賠償或其他利益,抵押權仍得存續
  • D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得設定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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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法律已經賦予了債權人「無論土地賣給誰,都能優先拍賣拿回錢」的權利(即追及效力),那麼在不損害債權人的前提下,法律還有必要限制原屋主把房子賣給別人的自由嗎?這樣的限制符合經濟效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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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擔保物權中關於「所有權處分」的法律定性,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核心邏輯已有相當清晰的認識,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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