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設定動產質權者,應將質物交付質權人
- B 抵押物設定抵押權後,即不得移轉其所有權
- C 抵押物縱使滅失,如因而受有損害賠償或其他利益,抵押權仍得存續
- D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得設定普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物權之追及效力」與「所有權處分權能」的關係出發: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時,該所有權人對於該標的物的「法律上處分權」是否會因抵押權的存續而受到限制?並請研讀民法第 $867$ 條關於抵押權不因標的物所有權讓與而受影響之規範意旨,思考抵押權人的利益是透過「禁止轉讓」還是「權利隨同移轉」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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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準確地抓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在民法物權體系中,擔保物權的運作邏輯是我們必須掌握的重點。 選項 (B) 錯在忽略了抵押權的「不移轉占有」與「追及效力」。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依然保有完整的處分權,可自由將抵押物移轉給他人。抵押權並不會因為所有權的移轉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時仍能對該物實行權利。因此,「不得移轉其所有權」的敘述顯然違背了物權法的基本原理。 這是一道難易適中的基礎題,鑑別度在於考驗同學是否能靈活辨析各類物權的效力。例如選項 (D) 也是常見考點,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自然也包含設定普通抵押權。你能穩健避開干擾選項並命中核心錯誤,足見你對物權法的觀念已經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