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
- B 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
- C 共有的動產及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分別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
- D 就共有物之負擔全部為支付的共有人,對其他未支付之共有人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在分別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法律架構下,請思考『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與『處分共有物之整體』在處分權能與法律要件上有何本質差異?更進一步地,當共有物產生管理費用或公課稅捐等負擔時,若由單一共有人先行全額支付,則在共有人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中,法律如何落實公平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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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分別共有」中關於求償權的規定,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紮實的基礎。這種對於權利義務平衡觀念的掌握,是理解公共事務與私法自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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