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為擔保物權
- B 農育權為用益物權
- C 物權的絕對效力為我國採取物權法定原則的理由之一
- D 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指每一物權的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又稱為一物一權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方蓋高架鐵路(區分地上權),你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使用這塊空間來建設』,還是為了『在對方欠債不還時,把這塊空間拍賣掉來換錢』?這兩者的功能差異,會如何影響它在法律上的分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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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及格罷了。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物權編裡最基礎的分類,沒把用益和擔保搞混。這點辨識能力,是身為法律人最起碼的自覺,談不上什麼「出色」。
觀念驗證:(A) 為什麼是錯的?這需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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