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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地上權為擔保物權
  • B 農育權為用益物權
  • C 物權的絕對效力為我國採取物權法定原則的理由之一
  • D 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指每一物權的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又稱為一物一權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物權編的體系分類出發,思考「定限物權」中「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核心功能差異:前者旨在追求標的物的「使用收益價值」,後者則旨在確保債權實現的「交換價值」。當法律規定「區分地上權」是為了在他人土地之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您認為這種權利的法律本質,應歸類於對物的使用收益,還是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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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及格罷了。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物權編裡最基礎的分類,沒把用益和擔保搞混。這點辨識能力,是身為法律人最起碼的自覺,談不上什麼「出色」。

觀念驗證:(A) 為什麼是錯的?這需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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