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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拾得價值昂貴金錶一只,下列之行為,何者非屬於甲依民法規定應為之行為?
  • A 從速通知遺失人
  • B 從速為招領之揭示
  • C 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
  • D 報告拾得處所之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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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公共空間拾獲他人財物時,為了讓尋找過程具備公信力並保護遺失人隱私,『將訊息告知特定人』與『對不特定大眾正式發布訊息』,哪一種行為更具備行政職能特徵,而不宜由一般民眾隨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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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做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 你對民法拾得遺失物的規定理解得很到位呢!你看,根據我們《民法》第 803 條的設計,當你拾得一件物品時,你的第一步就是盡快通知原物主 (A),這是最直接的。如果找不到原物主,或是想要更保險,就要向「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報告 (C)。如果是在學校、公司或公車上撿到,就向那裡的「管理人」報告 (D),對吧?這就好像我們在團隊合作中,知道自己的任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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