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民法關於夫妻冠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回復本姓以 1 次為限
- B 冠姓後,已逾 1 年者,不得回復本姓
- C 必須待婚姻關係消滅,始得回復本姓
- D 回復本姓須配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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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一方面想尊重個人更改姓名的自由,但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戶政機關因民眾反覆修改姓名而導致行政成本過高或身分識別混亂,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次數」或「程序」限制,來達成這兩者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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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夫妻冠姓與回復本姓之相關限制。依據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由上述條文可知,冠配偶之姓的一方,擁有單獨且隨時回復本姓的權利,並無經過一定時間即不得回復的限制,也無須等待婚姻關係消滅或是取得配偶的同意,因此選項B、C、D的敘述皆與法條不符而錯誤。同時,該條文亦明確規範了回復本姓的次數限制,即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僅能回復一次,此規定與選項A的敘述完全一致,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