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甲夫、乙妻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願離婚者,須有書面,並有二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法院為登記
- B 甲、乙之一方,如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 C 甲、乙如為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甲、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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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婚姻中的一方因重大個人過錯導致必須入獄長期服刑時,法律為了保護另一方的「生活安定」與「身分自由」,會設定哪些具體的『量化門檻』(例如刑期長短)作為請求法院介入終止關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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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中離婚的法定要件與程序。選項 (B) 完全正確,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這是保障婚姻關係安定的重要規範。 這題頗具鑑別度,不僅考驗對法定程序的熟悉度,更測試了對修法動態的掌握。例如 (A)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登記;而 (D)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時消滅」,戶政登記僅是行政程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選項 (C),依現行《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現行法已刪除了未成年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你能避開新舊法規交替的干擾,穩穩鎖定最無爭議的核心考點,足見你的法理基礎十分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