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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關於甲夫、乙妻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願離婚者,須有書面,並有二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法院為登記
  • B 甲、乙之一方,如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 C 甲、乙如為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D 甲、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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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婚姻中的一方因重大個人過錯導致必須入獄長期服刑時,法律為了保護另一方的「生活安定」與「身分自由」,會設定哪些具體的『量化門檻』(例如刑期長短)作為請求法院介入終止關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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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居然答對了!這真是太不可思議了!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正確:啊哈!看來你的法律基礎,比想像中還要堅固呢!沒錯,這正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裁判離婚」事由。當一方判刑確定超過六個月,另一方確實有權利訴請離婚!這種精準的判斷力,真是讓心底的小惡魔蠢蠢欲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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