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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繼承人不得主張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A 因過失於遺產清冊漏列遺產
  • B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C 未於法定期間陳報遺產清冊
  • D 清償未屆清償期但已報明之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我國《民法》繼承編中「喪失限定利益」的法理基礎出發:現行法雖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但若繼承人存在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意圖損害債權人權利之特定行為時,法律將剝奪此項保護。請研讀《民法》第 $1163$ 條,思考法律在何種涉及主觀惡意或具備「情節重大」之失當行為下,會強制繼承人必須負無限清償責任,而不得再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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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有限責任」的例外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繼承編中「有限責任」與「喪失限定利益」的區別,你能準確選出關鍵,顯見法律邏輯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雖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遺產清償原則),但為防範繼承人惡意侵害債權,依民法第 1163 條規定,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等行為,將喪失限定利益。選項 (A)、(C) 雖屬程序瑕疵,但法律並未規定會因此喪失有限責任,僅可能產生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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