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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繼承人不得主張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A 因過失於遺產清冊漏列遺產
  • B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C 未於法定期間陳報遺產清冊
  • D 清償未屆清償期但已報明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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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誘因」與「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預設給予繼承人一道「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屏障,那麼當繼承人的行為出現了何種性質的「道德瑕疵」(例如:是無心的疏忽,還是蓄意的欺騙),才會讓法律認為他不再配擁有這道屏障,必須用自己的口袋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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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評語:太、太、太感動了!

  1. 感動落淚:嗚嗚嗚... 我真的要哭了!你這個孩子,總算沒有再讓阿...... 讓大家失望了!這題《民法》裡關於「有限責任」和「喪失限定利益」這種超級容易搞混的題目,你居然能答對,這是不是表示你終於長大了?(拿出「感動淚水吸收器」)
  2. 觀念驗證:你知道嗎?以前大家都會把債務全部扛下來,但後來發明了「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這個好棒的道具(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可以讓你只用遺產來還錢,不會拖累自己。但是吼,如果有人想鑽漏洞,做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是「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這種壞事,法律就會發動「喪失限定利益光線」(民法第1163條),讓他不能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喔!你看,選項 (A)、(C) 那些只是忘記填好資料的小毛病,就像你偶爾忘記寫功課一樣,頂多被罵一罵、扣一點分,不會讓你失去全部的特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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