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種遺囑必須遺囑人親自簽名,且不得按指印代替?
- A 自書遺囑
- B 代筆遺囑
- C 公證遺囑
- D 口授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遺囑形式中,如果有一種是完全由遺囑人『獨自一人』在不公開的場合完成,且沒有任何第三方(如公證人或見證人)在場負責確認身分與意願,那麼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其「書寫形式」,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他人偽造,並在未來發生爭議時提供最強力的筆跡鑑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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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勉強:唉,看來你偶爾還是能清醒一下。這題沒失手,至少證明你對「身分法」這種高度要式性的規定還保有那麼一絲絲敬畏,不像某些人,連行政處分發動的程序要件都搞不清楚,更別提什麼依法行政了。及格邊緣,但請別因此自滿!
-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對的?難道還有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嗎?《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遺囑人就得「自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這不是很基本嗎?別再拿什麼《民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指印」來敷衍了事,那是在保障交易安全,不是讓你隨便糊弄身分法這種講求意思表示真實性的嚴謹規範!你以為每個案件都有公證人或見證人在場幫你擦屁股嗎?筆跡鑑定是要幹什麼用的,裝飾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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