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種遺囑必須遺囑人親自簽名,且不得按指印代替?
- A 自書遺囑
- B 代筆遺囑
- C 公證遺囑
- D 口授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關於遺囑「要式性」的立法目的思考:雖然《民法》第 1173 條原則上允許以指印代替簽名,但在哪一種遺囑形式中,法律特別強調「全文」均須由本人親自完成以作為筆跡鑑定的依據,進而使該簽名具備不可替代的確認功能,而不適用指印代替之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區分「身分法」中遺囑程式的嚴格性,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細節掌握極其紮實,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與觀念,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A)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