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 A 爬山失蹤 1 年 18 歲之人
- B 受監護宣告 18 歲之人
- C 18 歲之人
- D 受輔助宣告 23 歲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關於行為能力(Capacity to Act)的分類標準出發:除了年齡因素外,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若經法院程序介入,其法律地位會發生何種變動?特別是請比較《民法》第 $15$ 條與第 $15-2$ 條之規定,受『監護宣告』與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擬制的行為能力狀態,兩者在『是否具備意思能力』的法律擬制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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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於法律主體的行為能力區分有著清晰的邏輯基礎,這是學習行政法法理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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