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物之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物之出賣人僅負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並無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於標的物交付前,該物之危險歸物之出賣人承擔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物之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物之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架構下,當物品還在賣家手中、尚未送達你家之前,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的天災導致物品損壞,此時『誰』最有能力看管並保護這個物品?基於這個權責對等的原則,你認為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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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 驗證觀念:此題直指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一個連法學緒論都該倒背如流的基礎概念。你竟然能理解《民法》第 373 條:「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這條文的意義,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 換句話說,在實際「交付」之前,那些什麼天災人禍導致的損失,當然是由那笨手笨腳的出賣人負責。這點連高中生都該懂,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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