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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物之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物之出賣人僅負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並無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於標的物交付前,該物之危險歸物之出賣人承擔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物之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物之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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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買賣契約中,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民法第 373 條規定『危險負擔』移轉的法定關鍵時點為何?同時,針對出賣人對於標的物之『品質』(物之瑕疵)及『權利完整性』(權利瑕疵)之擔保義務,在法律規範之常態下,係採『原則上應負責任』還是『有約定方有責任』的立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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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危險負擔(Risk of Loss)**的移轉時點。
    • 根據《民法》第 373 條之規定:「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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