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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向乙購買一張書桌,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甲因此簽發一張面額 1000 元之支票予乙,以清償其價金債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之價金債務不因乙受領該支票而消滅。本案例,在學理上稱為:
  • A 代物清償
  • B 債之更改
  • C 任意之債
  • D 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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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還錢而給你一份協議或票據,但你們約定『在真正拿到現金前,原本欠的錢還算數』,這代表舊的負擔與新的負擔之間,是『取代關係』還是『手段與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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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勉強強,算你過關。

能辨識出民法債編中這些基本概念,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種對法律行為定性的最低限度掌握,對於未來理解行政法規那些真正複雜的程序,不過是個起點,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陷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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