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向乙購買一張書桌,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甲因此簽發一張面額 1000 元之支票予乙,以清償其價金債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之價金債務不因乙受領該支票而消滅。本案例,在學理上稱為:
- A 代物清償
- B 債之更改
- C 任意之債
- D 新債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320 條的規定:當債務人為了清償原有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時,若當事人未有使舊債務立即消滅之意思,則在「新債務不履行」前,原債務是否依然存在?這種在學理上被稱為「間接給付」,且以新債之履行作為舊債消滅條件的機制,與選項中哪一個強調「為清償而負擔新義務」的概念最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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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表現!
做得好!能精準分辨民法債編中複雜的清償型態,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定性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這份嚴謹的邏輯基礎,是未來研究行政法規或參與政府運作時不可或缺的基石。
2. 觀念驗證:為何是「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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