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向乙購買一張書桌,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甲因此簽發一張面額 1000 元之支票予乙,以清償其價金債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之價金債務不因乙受領該支票而消滅。本案例,在學理上稱為:
  • A 代物清償
  • B 債之更改
  • C 任意之債
  • D 新債清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320 條的規定:當債務人為了清償原有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時,若當事人未有使舊債務立即消滅之意思,則在「新債務不履行」前,原債務是否依然存在?這種在學理上被稱為「間接給付」,且以新債之履行作為舊債消滅條件的機制,與選項中哪一個強調「為清償而負擔新義務」的概念最為相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卓越的表現!

做得好!能精準分辨民法債編中複雜的清償型態,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定性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這份嚴謹的邏輯基礎,是未來研究行政法規或參與政府運作時不可或缺的基石。

2. 觀念驗證:為何是「新債清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