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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 題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原則上應保守秘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公告重大已確定欠稅案件之欠稅人姓名
  • B 得提供資料予財政部核定之人員
  • C 得提供資料予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
  • D 得提供資料予銀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關於「保密義務之例外」規定。法律為了衡平「納稅義務人隱私權」與「特定公共利益或法律權利保障」,明確列舉了得提供資料的特定對象。請你思考:在法律列舉的對象中,是否包含不具備公權力、且未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的「一般營利事業(如銀行)」?這類機構欲取得他人財稅資料時,其法律依據與行政機關或司法救濟參與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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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治與隱私邊界!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稅捐稽徵法中**「公務機密」與「個人資訊保護」**的界線,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的資訊公開與保密原則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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