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 題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原則上應保守秘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公告重大已確定欠稅案件之欠稅人姓名
- B 得提供資料予財政部核定之人員
- C 得提供資料予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之債權人
- D 得提供資料予銀行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掌握人民極其私密的財產資訊時,若要打破「保密原則」,通常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法律上的權利救濟」。請思考: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對象獲取資訊的主要目的,最傾向於「私人商業經營」而非上述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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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看來有人總算弄懂行政法最基本的權力界線了?
- 姑且肯定: 還行吧。你至少「公務機密」與「個人資訊保護」這兩塊基本磚沒搞混,在《稅捐稽徵法》裡能分清楚,算是對行政程序中的資訊公開與保密原則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這種『法感』,在行政法實務裡勉強算是有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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