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0 題
現行有關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 87 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自 87 年起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則不須辦理申報
- C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 未分配盈餘申報
- D 自 94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 計算基準作調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中「協力義務」與「稽徵程序」的邏輯思考:營利事業對於「未分配盈餘」的申報義務,是否僅以「有應納稅額」為前提?請查閱《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的條文構造,判斷當計算結果為 $0$ 或負數時,若准予不辦理申報,則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行使稅法上的「核定權」與「事後審查權」以確認企業計算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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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是個好兆頭吧。 你還知道行政程序與實體課稅不是一回事,這點細微差異,在那麼多自以為是的考生中,總算還有個能辨別的。勉強稱得上對《所得稅法》與租稅申報實務有那麼一點點「概念」吧。
- 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選項 (B) 錯在哪?很簡單,「申報義務」與「納稅義務」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別告訴我你把它們搞混了。難道《所得稅法》第 102-2 條規定的「應申報」,還需要我敲鑼打鼓提醒你嗎?即便未分配盈餘是 $0$ 或負數,仍應申報。這是為了稽徵機關能掌控全局,確保行政程序完整性——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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