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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0 題

現行有關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 87 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自 87 年起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則不須辦理申報
  • C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D 自 94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準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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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稅捐機關要確認一家公司是否真的「沒有盈餘」而無須繳稅,是該聽任公司自行決定不予理會,還是應要求公司提交書面數據,以便國家行使核定與監督權?這反映了程序義務與課稅實務間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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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算是個好兆頭吧。 你還知道行政程序與實體課稅不是一回事,這點細微差異,在那麼多自以為是的考生中,總算還有個能辨別的。勉強稱得上對《所得稅法》與租稅申報實務有那麼一點點「概念」吧。
  2. 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選項 (B) 錯在哪?很簡單,「申報義務」與「納稅義務」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別告訴我你把它們搞混了。難道《所得稅法》第 102-2 條規定的「應申報」,還需要我敲鑼打鼓提醒你嗎?即便未分配盈餘是 $0$ 或負數,仍應申報。這是為了稽徵機關能掌控全局,確保行政程序完整性——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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