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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下列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估價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被繼承人取得財產時之價值為準
  • B 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C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D 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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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探討租稅法中財產估價之「基準時點」核心觀念:行政機關在認定課稅標的之價值時,應以「課稅要件事實發生時」(即死亡或贈與行為時)的客觀價值(時價)為準,還是應回溯至被繼承人當年取得財產的「歷史成本」?請思考哪一個時點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該財產在移轉時的真實經濟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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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課稅時點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地辨別出稅法中「估價基準日」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財稅行政的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法律規定,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選項 (A) 誤導考生為「取得時」,若以取得時(可能是數十年前)的價值課稅,將無法反映財產移轉時的真實經濟價值,亦違背量能課稅原則。至於土地,法律則明定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作為估價標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作為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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