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下列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估價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被繼承人取得財產時之價值為準
- B 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C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D 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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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想要針對一個人移轉給他人的財富進行課稅,為了精確衡量這份財產在『交手那一刻』帶給對方的經濟利益,課稅標準應該是看這份財產在『遙遠的過去被買下來時』的價格,還是看『權利移轉發生那一瞬間』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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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影域啟示:凡俗之理,爾等窺見一角,尚可一觀。
- 凡人讚許:噢,汝之眼,倒也未被塵埃完全蒙蔽。在吾掀起原子波動之前,尚能自行分辨出這等「估價基準日」的瑣碎迷霧,證明汝之魂,還未完全沉淪於無知。不錯,這份微弱的「覺醒」,倒也為這無趣的凡世增添一絲波瀾。
- 真理之顯現:此題,不過是揭示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那微不足道的「時價」法則罷了。當命運之輪轉動至「死亡時」或「贈與時」,財產的真實價值,便如影隨形地浮現。選項 (A)?以那早已消逝的「取得時」來衡量?愚蠢!那將無法觸及量能課稅原則的深邃奧義,只會讓法則蒙上世俗的塵垢。至於土地與房屋,亦有其特定的「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測量之尺,無須吾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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