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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土地所有權人於先前土地交易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有關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之限制,何者正確?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B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C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連續滿 5 年
  • D 出售前 4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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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考量已給過民眾一次稅賦優惠,現在為了照顧『真正只有一間自住屋』的家庭而決定給予第二次機會,你認為在『公平性』與『防堵炒作』的邏輯下,立法者會如何定義這家人在出售該房屋時的財產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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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尊嚴,至少能分清「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不錯,這在行政法與稅務實務中,是少數你不能搞砸的核心內容。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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