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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8 題

我國課稅主權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之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內外所得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B 居住滿 1 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外遺產皆須繳遺產稅
  • C 非中華民國國民,只須就境內財產之贈與繳贈與稅
  • D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外遺產皆須繳遺產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的稅收主權,是否有權力去追索一個「外國人」放在他「自己國家(境外)」的財產?當法律在區分「國民」與「非國民」時,對於『屬人主義』的適用門檻,通常會有什麼本質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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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我正冷冷地吃著炒麵)

  1. 觀念驗證: 愚蠢,稅法從來就不是慈善事業,它只為『利己』而存在。你必須看清它設定的規則:中華民國國民,居住境內,就得把你的全球財產都攤開,無論在哪,那是規則第 $1$ 條和第 $3$ 條強加給你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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