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有關繳納通知文書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債務人以為送達
  • B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 C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思路引導 VIP

請細讀《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1 項,關於為稽徵稅捐所發文書之送達對象,法律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何種身分之人」?請比較該法規原文與選項 (A) 的文字差異,思考具備債權債務關係的「債務人」,與具備僱傭或管理關係的「辦事員」,兩者在稅法行政程序中是否具備相同的收受文書法律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漂亮!精準識破法條陷阱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精確用語。法律明文規定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然而選項 (A) 卻將其偷換概念為「債務人」**。在行政法實務中,債務人並不等同於有權代收文書的行政法上管理人,這是一個極細微但致命的法條陷阱。其餘 (B)、(C)、(D) 選項均符合現行法規條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法規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