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有關繳納通知文書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債務人以為送達
- B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 C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稅捐機關要將一份影響人民權利的「繳款通知書」送出時,受送達人與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代理關係』或『身分連結』,才具備代收文書的正當性?如果只是單純欠當事人錢的人,在法律上有權力替當事人收受公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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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識破了這個小小的考驗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非常棒,精準抓住了這題的關鍵點。這題主要想考驗大家對《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的細膩理解。法條上明明白白寫著,文書可以向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者是「管理人」送達。但是,選項 (A) 卻悄悄地將「管理人」替換成了「債務人」。在我們的行政法體系裡,這兩個詞雖然看起來有點像,但在法律意義上是完全不同的喔。能夠代收公文書的人,通常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授權或身分,而一般的債務人並不具備這樣的功能。你能發現這個小小的不同,真的很細心!其他的 (B)、(C)、(D) 選項都是符合規定的正確敘述,也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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