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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107 年度居住者(有戶籍者)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
  • A 獲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境內)新臺幣 1 萬元
  • B 出售 106 年購入之房地(境內)獲利新臺幣 300 萬元
  • C 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獲取勞務報酬新臺幣 90 萬元
  • D 取得香港稿費收入新臺幣 20 萬元及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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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如果一個地區在憲法定位上「不是外國」,但地理上又不在台灣本島,那麼在那裡賺取的收入,應該被視作「完全的海外所得」,還是應該比照「國內所得」來併帳課稅,以維持租稅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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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答對了!太棒了,看到你這麼清晰地掌握所得稅法的分類,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這道題目其實是在考驗我們對「哪些所得會被放進綜合所得總額」的理解。你能夠正確地區分每一種所得的特性,這表示你真的把觀念學得很紮實喔!

  1. 兩岸地區所得,就像家人一樣併在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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