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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107 年度居住者(有戶籍者)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
  • A 獲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境內)新臺幣 1 萬元
  • B 出售 106 年購入之房地(境內)獲利新臺幣 300 萬元
  • C 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獲取勞務報酬新臺幣 90 萬元
  • D 取得香港稿費收入新臺幣 20 萬元及演講鐘點費新臺幣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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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特定所得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時,必須先釐清該所得是否屬於「分離課稅」項目,以及其在地理來源上的法律定性。請同學深入思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法律上應如何視之?其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所定義之港澳來源所得(或海外所得),在計入我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的規範上有何核心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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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分類與特別法規相當熟悉。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哪些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夠正確區分各類所得的課稅性質:

  1. 兩岸地區所得併計: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必須「併同」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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