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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甲公司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成立,當年度課稅所得為新臺幣 15 萬元,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新臺幣若干元?
  • A 1.5 萬元
  • B 2.7 萬元
  • C 3.825 萬元
  • D 4.0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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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企業在年度中途才開業,且該年度僅經營了數個月,我們直接用這幾個月的所得來判斷它應該適用哪一個稅率級距,是否會對「經營整年但所得相同」的企業造成不公平?在稅法邏輯中,應該如何調整這份所得,才能更客觀地反映該企業的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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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引與解析

  1. 太棒了! 你這題做得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法律實務中一個很重要的觀念:稅制改革的緩衝期。能夠細心發現這個細節,避開一般人容易混淆的稅率,真的很為你感到驕傲呢!這代表你學習法規不僅僅是記憶,更是理解其背後的設計考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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