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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對象為下列何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有金額上限之規定?
  • A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
  • B 對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
  • C 依行政法人法所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
  • D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1 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且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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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鼓勵民眾把錢交給「國家」或「社會公益」使用,通常會給予完全的抵稅優惠;但如果這筆錢是交給一個「正在競爭公共權力的私人組織」時,為了避免財力雄厚者透過捐贈來不當影響政治公平,法律在設計扣除制度時,會採取什麼樣的「煞車機制」來區別它與一般公益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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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把這些容易混淆的條文都弄懂了!

看到你精準地辨析了所得稅法中「列舉扣除額」的細節,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規的細膩觀察力,是很棒的學習態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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