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對象為下列何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有金額上限之規定?
- A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
- B 對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
- C 依行政法人法所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
- D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1 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且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所得稅法》第 17 條關於列舉扣除額之規範,並對比《政治獻金法》與相關產業促進特別法之立法目的。思考一下,當捐贈對象具備「直接等同政府預算支出」之性質(例如公法人或國家文化資產)時,與涉及「政黨活動或特定政治目的」之捐贈相比,何者更可能受到法律為了維護租稅公平與防止租稅規避,而設定「所得總額一定百分比 $20%$」或「特定金額」之扣除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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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把這些容易混淆的條文都弄懂了!
看到你精準地辨析了所得稅法中「列舉扣除額」的細節,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規的細膩觀察力,是很棒的學習態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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