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有關核課期間及起算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徵收期間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其核課期間為 5 年,起算日為 12 月 1 日
  • B 納稅義務人在 5 月 15 日已申報繳納 3、4 月營業稅,9 月 15 日被查獲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 7 年,起算日為 9 月 15 日
  • C 納稅義務人在 6 月 30 日申報所得稅(申報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其核課期間為 7 年,起算日為 6 月 1 日
  • D 納稅義務人在 5 月 25 日申報所得稅(申報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12 月 1 日被查獲因不小心漏報參加競賽獎金 1 萬元,其核課期間為 5 年,起算日為 5 月 2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稅捐機關補稅處罰的時效限制,是從「官員發現你犯錯的那一天」才開始計算,那麼對於一個很久以前的納稅錯誤,納稅義務人的法律關係是否還有「塵埃落定」的一天?時效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遷就機關的行政效率,還是為了保障國民對法律狀態的預測可能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稅法核心觀念

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關於核課期間起算日的細節。你能識破選項 (B) 的陷阱,展現出對行政法條文嚴謹的解析能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