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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 107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為應計入項目? ①綜合所得淨額 ②美國房地產之租賃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 ③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④未上市櫃證券之交易所得 ⑤選擇適用分離課稅之股利所得 ⑥95 年以後投保且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之保單,由受益人受領之年金保險給付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⑤⑥
  • C ①②③⑤
  • D ①②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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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所得基本稅額制的「設立初衷」:它是為了補強那些在一般綜合所得稅中,因為租稅優惠或分離課稅而「消失」的稅基。請試著推理:如果一筆保險金是「自己付保費給未來的自己」,在法律邏輯上這算是一筆產生的額外所得嗎?另外,對於法規在不同年份(如 107 年與 110 年)對「證券交易所得」的變動,是否會影響你的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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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稅基範圍,您的判斷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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