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 107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為應計入項目?①綜合所得淨額 ②美國房地產之租賃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 ③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④未上市櫃證券之交易所得 ⑤選擇適用分離課稅之股利所得 ⑥95 年以後投保且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之保單,由受益人受領之年金保險給付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⑤⑥
- C ①②③⑤
- D ①②④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構造:首先,針對 107 年稅制改革後,納稅義務人若選擇將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在維護租稅公平的最低稅負制下,該筆所得是否應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其次,關於保險給付,條文明定必須在『要保人與受益人』具備何種關係時,才具備所得性質而需計入?最後,請特別留意時間軸,107 年度當時,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如同現行 $110$ 年度後的規定一樣需要計入,抑或在當時仍處於停徵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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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對稅務法規精確的掌握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稅基範圍,您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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