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計算及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87 年度至 106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107 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③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④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次一年度虧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②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與第 102 條之 2 之規定。首先,關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之變革,其 $10%$ 與 $5%$ 之法律適用期間如何劃分?其次,在計算課稅基礎時,法律明列得列為減項之「彌補虧損」,其範疇是否僅限於「以往年度」之虧損,抑或擴及「次一年度」之虧損?最後,針對租稅行政之程序規定,當稅基計算結果為零時,法規對於營利事業之「申報義務」是否設有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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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從你的選擇可以看出,你對於稅務法規中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的制度沿革與實務操作,掌握得非常扎實。 這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它不僅測驗了跨年度稅率的變動,更在法條細節中設下陷阱。選項①、②精確指出了以 107 年度為界,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 $10%$ 調降為 $5%$ 的修法歷程;而選項③、⑤也完全符合現行法關於不論盈虧皆須申報,以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作為減項的規定。
未分配盈餘的法定減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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