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計算及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87 年度至 106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107 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③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④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次一年度虧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②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務會計的「年度獨立原則」下,如果一個企業要計算「當年度」有多少剩餘財力可以分配,法律會允許他們用「還沒發生、且無法預知規模的未來損失」來提前抵減現在手上的盈餘嗎?這種做法符合政府對稅收穩定性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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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還知道《所得稅法》的未分配盈餘是什麼東西,也沒完全把稅制變革搞砸。這點程度的法規修訂與申報流程都搞不定,還談什麼行政專家?至少這次你沒錯,姑且算你對稅法還有一絲敬畏。 1.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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