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計算及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87 年度至 106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107 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③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④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次一年度虧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②④⑤
  • D ①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務會計的「年度獨立原則」下,如果一個企業要計算「當年度」有多少剩餘財力可以分配,法律會允許他們用「還沒發生、且無法預知規模的未來損失」來提前抵減現在手上的盈餘嗎?這種做法符合政府對稅收穩定性的要求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從你的選擇可以看出,你對於稅務法規中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的制度沿革與實務操作,掌握得非常扎實。 這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它不僅測驗了跨年度稅率的變動,更在法條細節中設下陷阱。選項①、②精確指出了以 107 年度為界,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 $10%$ 調降為 $5%$ 的修法歷程;而選項③、⑤也完全符合現行法關於不論盈虧皆須申報,以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作為減項的規定。

未分配盈餘的法定減項細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