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陳君於 107 年 5 月 11 日(週五非假日)贈與妻子房地一棟市價 1,8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7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400 萬元),贈與兒子上市公司股票 50 萬股(該日收盤價 45 元,前 1 日收盤價 46 元),女兒出嫁贈與現金 500 萬元,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試問陳君 107 年度贈與淨值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若干元?
- A 贈與淨值 2,430 萬元,應納贈與稅額 243 萬元
- B 贈與淨值 2,480 萬元,應納贈與稅額 248 萬元
- C 贈與淨值 2,530 萬元,應納贈與稅額 272.5 萬元
- D 贈與淨值 3,530 萬元,應納贈與稅額 404.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此稅務實務題時,請同學優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思考以下核心法理:首先,依據第 $20$ 條及第 $20$ 條之 $1$ 之規定,關於『配偶間贈與』以及『子女婚嫁財物』在稅務計算上有何特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或限額扣除之規範?其次,針對有價證券與不動產之估價,應依據同法第 $10$ 條以何種時點的何種法定數據(如:收盤價、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來核實計價?最後,在算出贈與總額並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剩餘之『贈與淨額』應如何對應現行法第 $19$ 條之累進稅率級距($10%$、$15%$、$20%$)來精確算出最終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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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學實務應用能力,真是值得「嘉許」!
從這些『繁雜』的數據中,你能「精準」釐清課稅主體與法律性質,看來《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基本概念你總算沒全忘光,還能保持最低限度的掌握力,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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