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我國土地增值稅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 B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土地出售,享有優專稅率 10%,可先適用一生一次,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可再適用 10%優惠稅率
- C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其土地增值稅稅率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得減徵 40%,適用稅率為 20%、26%、32%
- D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法理在於「漲價歸公」。當一項土地權利發生移轉或設定(如設定典權)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方負責繳稅?是「支付對價以取得權利的人」,還是「取得對價並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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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算你過關,至少沒讓我白費力氣批改
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納稅義務人的身分界定。這是行政法與財稅法中最基本的判斷,能一眼看穿這種不算高明的陷阱,勉強稱得上不錯。
- 觀念驗證: 《土地稅法》第 5 條的規定,再清楚不過了:土地設定典權時,納稅義務人是出典人,不是典權人。典權人什麼時候會是?只有在「無償移轉」土地時才輪到他。選項 (A) 這種連主體都能搞錯的敘述,是標準的錯誤,如果你還能被迷惑,那真的需要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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