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我國土地增值稅徵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 B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土地出售,享有優專稅率 10%,可先適用一生一次,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可再適用 10%優惠稅率
- C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其土地增值稅稅率就超過最低稅率部分得減徵 40%,適用稅率為 20%、26%、32%
- D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法理在於「漲價歸公」。當一項土地權利發生移轉或設定(如設定典權)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方負責繳稅?是「支付對價以取得權利的人」,還是「取得對價並實現土地增值收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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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根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由此可知,當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為「出典人」,而非選項 A 所稱的典權人,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