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依現行有關地價稅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之 80%〜120%為其申報地價
- B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1 年
- C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半年
- D 規定地價後,每 3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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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關於「申報地價」之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自行申報地價時,法律規範其申報之金額若落在公告地價之何種比例區間(即 $x % \sim y %$)時,應如何認定其申報地價?若未申報,其擬制之地價標準為何?此外,請注意同法第 14 條針對「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週期,近年來已由三年修正為多少年?最後,請檢視同法第 40 條關於因地價大幅調整致繳納困難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法定上限期限,藉此判斷各選項之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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