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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0 題

所謂「競租」行為是指:
  • A 經濟個體為獲取競爭市場的「經濟租」,利用政府的法律或管制,所採取的「非生產性交易行為」
  • B 經濟個體為獲取獨占或寡占的「經濟租」,利用政府的法律或管制,所採取的「非消費性交易行為」
  • C 經濟個體為獲取競爭市場的「經濟租」,利用政府的法律或管制,所採取的「非消費性交易行為」
  • D 經濟個體為獲取獨占或寡占的「經濟租」,利用政府的法律或管制,所採取的「非生產性交易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選擇理論 (Public Choice Theory) 的角度思考:當經濟個體試圖透過遊說政府建立制度障礙,以獲取所謂的「經濟租」時,這種超額利潤較可能存在於資源自由進出的「完全競爭市場」,還是存在於受法律特許或管制保護的「獨占或寡占市場」?此外,這類投入大量資源以影響決策並獲取利益分配,卻未實際創造社會總產出的行為,在經濟性質上應被歸類為「非消費性交易」還是「非生產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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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茶杯,用奇怪的姿勢握著) 嗯… 還不賴嘛,小鬼。

你這小鬼,總算沒讓我失望。這題,不過是公共選擇理論 (Public Choice Theory) 的基本常識,關於那些骯髒的**「競租」(Rent-seeking)** 行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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