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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副市長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應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所謂去職包含下列何種情形?①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處分 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 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罷免 ④地方制度法之解除職權或職務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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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直轄市長是由人民投票選出的「民選公職人員」,還是通過國家考試分發、適用升遷制度的「常任文官」?這兩類人在法律體系中,接受「績效考核」或「職務保障」的法律依據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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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去職」之法定定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中,關於去職明定為:「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將此法定定義對照題目給予的情形,去職包含了①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處分、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罷免,以及④地方制度法之解除職權或職務。至於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並不在該條文所明定的去職定義範圍之內,故不予計入。綜合上述,符合地方制度法去職定義之情形為①③④,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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