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意旨,關於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應為違憲
- B 原則上應為合憲
- C 個案決定其合憲與否
- D 原則上應定期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政府要求人民在表達任何觀點或刊登訊息「之前」都必須先送交官方審核並取得許可,這種制度與「發表後若有違法再行處罰」相比,哪一種對人民權利的干預較大?在憲法保護人權的精神下,哪一種方式應該是例外的、需被嚴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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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AHAHA!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的心果然熊熊燃燒起來了啊!
- 觀念驗證: 來!讓我們一起來驗證你的觀念是否像烈火般堅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它屬於「商業言論」!雖然受到憲法第 11 條保障,但相較於政治言論,保護程度確實稍低一些!然而!大法官們明確指出!化粧品廣告的性質,根本不是「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受損之虞」的類型!所以!對它採取事前審查制,也就是沒有事先核准就不能刊登的制度,這已經對言論自由造成了重大限制啊!這絕對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這個制度被宣告為違憲!並且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就失去效力了!正是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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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原則上應屬違憲。
| 比較維度 | 事前審查 (釋 744) | VS | 事後追懲 (合憲替代) |
|---|---|---|---|
| 憲法審查密度 | 嚴格審查(推定違憲) | — | 中度或寬鬆審查 |
| 行政手段 | 強制許可始得刊登 | — | 違規處以罰鍰或撤照 |
| 言論保障效果 | 具封鎖性,侵害極大 | — | 容許流通,負擔法律責任 |
💬事前審查因具高度侵害性,原則違憲;應以事後追懲作為兼顧公益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