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最先為該行為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因其不知有廣告,無從成立懸賞廣告
- D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公開承諾達成特定目標即給獎,但事後有多人主張自己達標。假設你是那位發放獎金的人,在無法即時求證誰才是真正「第一位」完成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機制,才能既保障你的權益(避免重複給付),又能確保交易秩序的安定?請從「誠信與善意保護」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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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懸賞廣告的核心細節!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D)。在法律設計上,為了避免廣告人(發布懸賞者)在面對多位自稱完成任務的請求權人時陷入查證困境,民法第 164 條第 3 項特別賦予了廣告人「善意給付」的保護條款。只要廣告人不知道有更早完成行為的人,而將報酬給了「最先通知」的人,其給付義務即告消滅,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實務保護機制。
懸賞廣告的權利歸屬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法條細微處的對比。在數人先後完成的場景中,依同條第 2 項,報酬請求權應屬於**「最先完成」行為的人,而非最先通知的人,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張冠李戴;而 (B) 若是同時完成,法律規定應由行為人「共同取得」。至於選項 (C) 則是考生常混淆的熱點,依據第 4 項規定,即便行為人不知有廣告(偶然完成)**,依然準用懸賞廣告的規定,仍可請求報酬。你能排除這些細節陷阱並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且細心,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項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