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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 B 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 C 行政契約之類型,限於和解契約及雙務契約兩種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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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私法領域中,我們除了常見的買賣、租賃契約外,是否還能簽訂其他法典上沒寫名字的契約?以此類推,如果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而與人民達成共識,而法律只針對其中兩種契約設置了特別門檻,這是否代表其他形式的合作都被法律封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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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的基本定性,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列舉」與「概括」關係,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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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基本規範
💡 行政契約需以書面為原則,且類型不限於和解與雙務契約。
  • 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程序法§135)
  • 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139)
  • 得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不履行時逕行移送執行(行政程序法§148)
  • 法律雖規範和解與雙務契約,但行政契約類型並不以此為限
🧠 記憶技巧:契約書面是原則,強制執行要約定,類型多元不設限。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類型限制」,誤以為行政契約只有和解與雙務兩種。此外,需注意行政契約原則上「必須書面」,這點與民法契約(多為不要式)不同。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併用限制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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