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 B 賠償範圍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
- C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者,為 5 年
- D 國家負損害賠償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龐大且分工複雜的政府組織(如行政機關)對人民造成損害時,考慮到行政運作的效率與資源配置的便利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公務員親自去「修好」受損的現況,還是以一種「最具通用性、最容易計算價值」的方式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原則掌握得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
- 選項 (D) 正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這與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邏輯剛好相反,是行政法考生必須記住的特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制度要點
💡 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且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性質 | 違法公權力行使 | — | 合法公權力行使 |
| 歸責要件 | 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 — | 不論有無過失(特別犧牲) |
| 時效(知悉) | 知有損害時起 2 年 | — | 知有補償原因起 2 年 |
| 法規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行政程序法 120、126 條 |
💬國賠處理「違法且有過失」之損害;補償處理「合法致特別犧牲」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