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音譯過長
- B 字義粗俗不雅
- C 終止收養
- D 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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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繼承」與「個人識別」的角度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由祖先傳承下來、代表家族標記的部分」與「父母在出生時為你挑選、代表個人個性的標籤」,哪一部分比較容易因為『字面上好不好聽』而允許個人申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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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姓名條例》中**「改姓」(第 8 條)與「改名」(第 9 條)的法定事由。選項 (B) 「字義粗俗不雅」 是屬於申請改名**的法定事由,而非改姓。根據《姓名條例》第 8 條,(A) 音譯過長、(C) 終止收養、(D)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名誤植,皆為法律明確規範可申請「改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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