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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訂定機關及程序為何?
  • A 由內政部移民署擬訂,報請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
  • B 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C 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D 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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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問題同時具備「行政管理」與「刑事打擊犯罪」兩種性質時,除了主要負責行政的主管機關外,哪一個中央部會依法掌握著刑事偵查與訴追的龍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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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擇了 (D)!這顯示你對政府防制人口販運體系的行政分工,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跨部會協力的法制設計

跨國人口販運的防制與查緝,不只牽涉內政部(移民署)的邊境管理,更深度涉及犯罪的司法追訴與人權保障。因此,相關具體措施及辦法的擬訂,依法須由主管機關會同掌管檢察體系的法務部共同為之;且因涉及跨部會協調,程序上須報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核定。這是確保事權統一與資源整合的典型法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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