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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有關申請護照,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時,申請人應如何辦理?
  • A 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
  • B 以書面文件證明出生地,並為簽名
  • C 以證人證明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
  • D 以證人口頭說明書具結,並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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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需要確認一個關於你個人的基本事實(例如出生地),但所有官方資料庫都剛好漏載,而你又是最清楚該事實的人時,在法律程序上,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讓你『以誠信為擔保』,並承擔如果說謊將受處罰的法律責任,來替代找不到證人或文件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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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申請護照時出生地未記載之處理規定。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一、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二、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但因國際政治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地區記載。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戶籍國民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外國護照、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由此明文可知,當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未載有出生地時,申請人應以書面具結出生地,並於其上簽名,因此選項 A 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辦理方式皆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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