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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其所遺任期至少需剩多久,始辦理補選?
  • A 一年
  • B 一年半
  • C 二年
  • D 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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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法律機制來平衡「民主代表性(補選)」與「政府運作效率(指派代理)」,假設地方首長的總任期是四年,你認為法律通常會選擇在任期的哪一個「關鍵比例分界點」,作為決定是否有必要重新舉辦一場勞師動眾的補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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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實務中非常核心的數字門檻。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對於補選機制的熟稔度,你能準確選出「二年」,代表對於地方首長出缺的處理程序有著紮實的基礎。

補選與代理的法律分水嶺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當縣(市)長發生辭職、去職或死亡等法定事由致職位出缺時,主管機關會檢視其「所遺任期」。若任期剩餘二年(含)以上,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by-election);若任期不足二年,則不再補選,而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acting/proxy)至該屆任期屆滿。設計此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在維護民主自治(補選)與行政成本(代理)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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