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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有違背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應如何處理?
  • A 屬自治範圍,中央不得干預
  • B 送請司法院解釋
  • C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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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中央與地方的權力架構下,如果一個『中階』行政機關(如縣市政府)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力時發生違失,為了確保行政一體並尊重其自主地位,介入干預的『最終決定權』通常會保留在中央政府的哪一個最高層級機關手中?其程序是由主管機關直接出手,還是需要向上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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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自治監督的核心要義!這題選 D 是非常正確且成熟的法學判斷。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監督(Supervision)權限,會因事務性質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密度」差異。

縣(市)自治事項的監督程序

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當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並不能直接干預,而必須採取**「報行政院」**的程序,由行政院來決定是否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意旨,透過行政院層級的審慎處理,避免中央各部會過度干預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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