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權消滅之事由?
- A 除斥期間屆滿,有解除權之人未行使解除權者
- B 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後,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所領之給付物有滅失者
- C 有解除權之人,於解除權行使前,因加工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
- D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用來「切斷契約關係」的按鈕,如果你已經「按下去了」,契約也隨之解除了,那麼在按下去「之後」發生的損壞,還會影響到「能不能按按鈕」這件事嗎?這與「在按下去之前」就把按鈕弄壞了,在邏輯上有什麼時序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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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解除權消滅」的精細法律概念,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的邏輯陷阱,代表你對解除權的行使時點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狀態
解除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形成權(right of formation)」,其特點在於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在選項 (B) 的情境中,解除權既然已經「行使後」,表示該權利已經發揮效力使契約歸於消滅,權利本身已不復存在,自然無從談論「消滅事由」。此時若受領的給付物滅失,應依民法第 259 條第 6 款規定,處理因不能返還而產生的「償還其價額(回復原狀)」義務,這屬於解約後的清算問題,而非解除權的存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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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C選項錯誤的地方在於,只要透過加工、改造改變了物品的種類(外觀)且無法回復原狀,這時此時解除權就會消滅,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