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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法規命令無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若有一部無效之情形,原則上全部無效
  • B 法規命令訂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者,未經核准者無效
  • C 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 D 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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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長達百條的交通法規,僅因其中一條技術性條文牴觸法律,而其他九十九條都合法且對維持交通秩序至關重要,站在政府管理與社會穩定的立場,是讓整部法規全部報廢比較合理,還是只切除掉有病灶的那一小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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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命令效力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規範體系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法規命令牴觸上位法、無授權限制權利或未經核准皆為無效。但在一部無效的情況下,基於「法律安定性」與「有效行政」之考量,除非除去該部分則法規命令無法達成目的,否則原則上僅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效力。選項 (A) 的敘述正好將原則與例外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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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 法規命令因違反法律位階或程序瑕疵而自始不生效力。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下位規範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命令者無效。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3款,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核准者無效。
  • 法規命令若一部無效,原則上僅該部無效,不必然導致全部無效。
🧠 記憶技巧:無效五字訣:牴、授、准、明、能(牴觸、授權、核准、明確、可能)。
⚠️ 常見陷阱:常與民法「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混淆,公法上法規多傾向維持法律安定性,採一部無效原則。
法律位階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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