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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無論情況是否急迫,均應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得於發布後核定
  • D 僅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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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在制定一套適用於全體國民的法規(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是否應該具備一定的彈性,來決定是否需要透過最嚴謹、具有法律效力的「對話平台」來蒐集意見?此外,這類法規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法律會傾向「限制少數人參與」還是「鼓勵社會大眾建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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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以下是本題的觀念驗證:

  1. 依職權發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屬於機關的裁量權,有助於專業判斷與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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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擬訂程序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循預告、聽證、核定及發布等法定程序。

🔗 法規命令法定訂定流程

  1. 1 預告程序 — 公告於公報或新聞紙,徵求任何人意見
  2. 2 聽證程序 —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落實正當程序
  3. 3 上級核定 — 若法律有規定,必須先經上級機關核准
  4. 4 發布生效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法律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法定程序(如未經核定即發布)之法規命令原則上無效。
🧠 記憶技巧:公告任何人、聽證依職權、核定後發布、急迫得免告。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誤認僅利害關係人可陳述意見;誤認急迫時仍須公告;誤認可先發布再補核定。
行政規則之效力 正當法律程序 聽證與陳述意見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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