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得使用之方法?
- A 怠金
- B 對於人之管束
- C 對於物之扣留
- D 對於建築物之進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發生火災或有人正要跳樓時,公權力是應該「立刻採取物理行動來排除危險」,還是「先發個命令叫當事人配合,如果不配合再慢慢罰錢催促他」?哪一種手段才符合「即時」且「強制」的緊急避難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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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行政執行法體系中的關鍵分野!這是一道相當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觀念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間接強制」與「即時強制」的不同法制設計。
即時強制與間接強制的區別
我們來看看法條的規範。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其法定方法明確包含了:對於人之管束、對於物之扣留或處置,以及對於住宅、建築物之進入等(即選項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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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的手段種類
💡 區分即時強制與執行行為之手段差異,即時強制無須義務前提。
| 比較維度 | 執行行為 (間接/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前提條件 | 有義務且逾期不履行 | — | 阻止急迫危害(無義務) |
| 預告程序 | 原則需先書面告戒 | — | 不經告戒,直接實施 |
| 典型手段 | 代履行、怠金、扣押拆除 | — | 管束、扣留、進入、處置 |
💬執行行為係督促履行義務,即時強制係應對緊急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