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規定之適用?
- A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
- B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所為之糾正
- C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辦理立法公聽會
- D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這部法律的名稱——《行政程序法》。既然名稱中有「行政」二字,請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五院架構中,如果某個行為是由「法官」、「監察委員」或「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所做的,這還屬於純粹的「行政行為」嗎?如果這部法律主要是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與民眾的互動,哪一個選項的行為主體最符合「行政機關」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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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點評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正確辨識**《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我國五權分立架構下的法律適用邊界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行政法最核心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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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依主體與行為性質判定行政程序法之排除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事項 (APA §3) | VS | 適用 APA 事項 |
|---|---|---|---|
| 機關主體 |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 — | 一般行政機關 |
| 行為性質 | 刑事、軍事、外交事項 | —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 具體範例 | 法院審判、監察糾正 | — | 公務員免職處分 |
💬行政程序法以「主體排除」與「行為性質排除」雙重標準界定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