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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不得囑託下列何者調查證據?
  • A 普通法院
  • B 團體
  • C 學校
  • D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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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中立的國家公權力。當法官因故無法親自調查證據,而需要委託他人協助履行這個法官的職責時,你認為他應該委託『具備公信力或中立地位的組織』,還是委託那個『領了其中一方薪水、正極力爭取客戶勝訴』的人呢?請思考誰的立場會導致調查結果失去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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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你對行政訴訟核心法理——「客觀公正」的理解。

證據調查的中立性要求

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8條**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證據。這是因為這些機構具備客觀中立的公信力與專業性。反觀「訴訟代理人」,其職責是維護特定當事人的利益,立場必然偏頗。若法院囑託其調查證據,將嚴重違背程序正義與證據中立原則,故依法絕對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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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囑託調查證據對象
💡 法院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個人調查證據,但不包含訴訟代理人。
比較維度 可受囑託之對象 VS 不可受囑託之對象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8條 法理/程序正義排除
實體範例 普通法院、公務機關、學術團體 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
核心特質 具備客觀中立性或專業性 具備訴訟利害關係或代表性
💬囑託調查必須委託中立第三人,訴訟當事方及其代理人皆應排除。
🧠 記憶技巧:囑託對象:公校團個他法院,代理當事人不選。
⚠️ 常見陷阱:易誤認訴訟代理人具備法律專業即可受囑託調查,實則因具利害關係而禁止。
證據調查方法 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鑑定與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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